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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4-05-27

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辽宁省经济发展和爆破学科的繁荣与创新,充分发挥我省爆破人才和技术密集优势,更好地为企业、政府服务,提高行业技术水平,确保安全和爆破工程质量,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其工作条例如下:

第一条: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开展技术活动工作机构。专家委员会直接接受协会领导。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履行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工作范围

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辽宁省爆破学科的发展规划,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根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建设的需要,针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工程爆破技术问题,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3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工程爆破项目论证、审查、安全评估、安全监测、资质评定、成果鉴定、事故评价,技术培训或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丰富实际经验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在辽宁省爆破界科研、设计、工程等方面有突出业绩或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专业知识系统,熟练,工作能力强,具有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职业道德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业心强,工作认真,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具有“献身、求实、协作、创新”的科学精神;身体健康。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产生由协会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长办公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表决通过,报请协会主管部门同意认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成立临时专业工作组,以便开展咨询或技术服务工作,也可临时聘请省内外知名爆破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及其专业工作组的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必须按照协会的书面委托,开展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并对其结论或成果负责。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开展任何个人活动。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委员有退出专家委员会的自由。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专家委员会委员,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可取消其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开展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工作,可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收费,并严格执行相关财税制度。

     第十条:本条例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