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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2014-05-27

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为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会员会费,是指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向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的款额。
第三条  本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并考虑会员单位的资金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四条  本会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团体单位会费
 1、企业团体会员     大型企业会员   30005000/
中型企业会员   20003000/
小型企业会员   10002000/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员          10002000/
二、理事单位会费
凡是出任协会理事的团体会员单位,年度会费提高50%;常务理事以上的团体会员单位提高100%
上述会费的限额可视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自主选定,理事长单位视经济效益状况可适当自定会费补贴。
三、个人会员会费
每届理事会收取一次。一般会员100元。
第六条  本会财务部和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员交纳会费,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邮局汇款形式交纳,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即开具由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据。

第三章  本会会费标准的修改

第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会已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会费收支帐薄,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及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会费用途如下:
一、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及劳务报酬支出;
二、本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发行资料、刊物及信息服务;
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及各种专业会议的开支;
四、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奖励费;
五、开展调查研究等业务工作所需费用;
六、组织学术交流、参与修订行业标准等开支;
七、其它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费用等。

第五章  会费的监管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按时进行年检,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随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检查。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92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199412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民政厅审定的《辽宁省爆破学会会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