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为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会员会费,是指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向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的款额。
第三条 本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并考虑会员单位的资金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四条 本会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团体单位会费
1、企业团体会员 大型企业会员 3000~5000元/年
中型企业会员 2000~3000元/年
小型企业会员 1000~2000元/年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员 1000~2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会费
凡是出任协会理事的团体会员单位,年度会费提高50%;常务理事以上的团体会员单位提高100%。
上述会费的限额可视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自主选定,理事长单位视经济效益状况可适当自定会费补贴。
三、个人会员会费
每届理事会收取一次。一般会员100元。
第六条 本会财务部和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员交纳会费,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邮局汇款形式交纳,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即开具由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据。
第三章 本会会费标准的修改
第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会已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会费收支帐薄,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及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会费用途如下:
一、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及劳务报酬支出;
二、本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发行资料、刊物及信息服务;
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及各种专业会议的开支;
四、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奖励费;
五、开展调查研究等业务工作所需费用;
六、组织学术交流、参与修订行业标准等开支;
七、其它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费用等。
第五章 会费的监管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按时进行年检,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随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检查。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1994年12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民政厅审定的《辽宁省爆破学会会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