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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章程

2014-05-27

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章程

20131031日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Province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缩写为LSEB

第二条  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是全省涉爆工作者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社团组织,是由全省从事涉爆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施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工程爆破界知名专家和全省有关部门的主管干部自愿组成的行业社会团体。本协会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辽宁省涉爆会员单位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涉爆行业同仁,发扬“和谐、求实、创新、服务”精神,坚持为政府、企业、行业服务,倡导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涉爆技术进步,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是经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公安厅,接受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7-3号曙光大厦C座21-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全省涉爆行业管理。调查研究本行业基本情况、发展战略、专业队伍状况、技术装备水平、规章制度、市场动态、国内工程爆破发展趋势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行行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总结交流涉爆行业管理经验,贯彻落实涉爆的法律、规范和行业政策,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涉爆工作的技术管理与经验交流活动,并在本协会内部开展评比和奖励,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爆破技术发展,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四)接受政府或企业委托,对涉爆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本行业队伍素质。

(五)开展技术咨询和安全管理培训服务,提高爆破安全技术水平与工程质量;接受企业与社会的委托,参与爆破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与公正仲裁建议。

(六)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案(事)件,对有关司法部门送检的各类爆炸案(事)件进行技术鉴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涉爆行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七)加强行业协调,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八)努力办好协会网站和协会通讯,宣传政府有关政策,加强信息传递与经验交流。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凡从事涉爆工作,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支持本协会工作,均可申请为会员单位。每个会员单位可推荐1~3人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单位入会登记表及会员代表自然情况表,同时在代表中推荐理事人选;

(二)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证,会员代表情况在会员单位证上注明;

(三)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须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由协会秘书处颁发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证;

(四)理事、常务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由协会秘书处发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举权、被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开展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通过协会网站,为会员提供免费咨询和进行交流的平台;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等资料;

(六)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单位证,其会员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任何会员单位退会时都不得对本会财产提出要求。会员单位不履行义务或累计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特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一年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提前或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审议修订协会章程;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考虑各主要部门和各地的代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

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