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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2014-05-27

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

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为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会员会费,是指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向团体会员收取的款额。

第三条  本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并考虑会员单位的资金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四条  本会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1000元/年;

理事单位:6000元/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15000元/年。

会员单位可视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上述会费标准基础上可自定会费补贴,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本会财务部和会员部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员交纳会费,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邮局汇款形式交纳,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即开具由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据。

 

第三章  会费标准的修改

 

第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会费收支帐薄,加强会费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用途如下:

一、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及劳务报酬支出;

二、本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发行资料、刊物及信息服务;

三、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及各种专业会议的开支;

四、开展调查研究等业务工作所需费用;

五、组织学术交流、参与修订行业标准等开支;

六、其它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费用等。

 

第五章  会费的监管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按时进行年检,随时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1日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2013年10月31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辽宁省民政厅审定的《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