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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4-08-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涉爆案(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爆破作业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爆破作业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范围包括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公安机关审批或未向公安机关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实施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详见附件1)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仅限于从事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

        第五条  同一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应为不同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相互间不应存在从属或利害关系。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承担爆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承担爆破作业安全岗位责任,公安机关应承担爆破作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七条  辽宁省内爆破作业的审批、备案、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以及省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外省从事爆破作业的相关要求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审  批

 

        第八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参见附件2)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登录辽宁省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详见附件3)及下列材料:

(一)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三)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矿山类工程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建设性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其项目合法的相关材料);

(四)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五)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六)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方案(参见附件4);

(七)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对爆破作业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八)爆破作业单位自有或租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租用的,应提供租赁协议)

        第九条  公安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真实,以及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与爆破作业项目不符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实地核查工作,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直接或者委托下级公安机关实施(核查民警不少于2名),出具《爆破作业实地核查意见表》(参见附件5)。直接实施核查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派出所共同参加。委托下级实施核查的,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程序流转。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面审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及听证笔录,确定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对材料齐全且作业环境简单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批准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程序及时将批准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县(区)级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环境、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内容,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因合法性、作业方案、作业合同等申请事项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本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章  备  案

 

        第十六条  凡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的省内爆破作业项目,营业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辽宁省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合同相关信息,并将爆破作业合同向项目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

不需市级公安机关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还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参见附件6-1)及下列材料:

(一)设计施工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三)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方案;

(四)负责本项目设计施工的从业人员资质材料;

(五)需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六)爆破作业单位自有或租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租用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收爆破作业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辽宁省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将经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向辽宁省公安厅备案,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6-2)。

省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省外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也应按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九条  爆破作业合法性、作业方案、作业合同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本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章  设计施工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须按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从事爆破设计。

爆破作业方案第一设计人作业范围、作业级别应符合作业项目要求。

爆破作业方案还应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应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针对不同的爆破作业区域,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A、B级项目应由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C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项目应由中级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三)D级及以下项目应由初级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遵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及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爆破作业方案施工。

在爆破作业方案经公安机关审批和备案后,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方可按照爆破作业方案进行钻孔施工。

        第二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二)委托单位;

(三)设计施工单位;

(四)安全评估单位;

(五)安全监理单位;

(六)爆破作业时限。

       第二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爆破地点;

(二)每次爆破时间;

(三)安全警戒范围;

(四)警戒标志;

   (五)起爆信号。

        第二十六条   因爆破作业需要,设计施工单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合格。

        第二十七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其临时存放条件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看护,当天爆破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天清退回库,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建立爆炸物品领用、发放、退库制度,如实登记流向,并如实录入到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如实记录每次爆破作业现场情况,填写《爆破作业现场施工记录》(参见附件7),存档2年以上。

爆破作业单位应如实记录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的流向信息,确保现场发放使用信息与民爆信息系统领用信息一致,并如实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参见附件8),存档2年以上。

爆破作业单还应建立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出入库登记制度,《领取审批单》和《出入库台账》由市级公安机关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在重大安保任务或社会治安严格管控期间,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对爆炸物品领用、发放、清退、安全警戒、装填、连接、起爆、从业人员现场签字等环节实施全程视频录像。

        第三十条  实施井下爆破作业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出入井检查登记制度;

(二)井口设立必要的视频监控或自动拍照设施,能够如实记录出入井人员和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三)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施工方案领取当班所需的爆破器材,作业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退回库,不得在井下私存、私放;

(四)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应使用有煤矿许用标志的爆炸物品。

 

第五章  安全评估

 

        第三十一条  需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二条  安全评估单位应受建设单位委托,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作业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应按作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安全评估项目。

安全评估单位及评估人员不应与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存在从属或利害关系。

安全评估单位承担爆破作业安全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爆破作业实施安全评估的,安全评估单位应当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组建3人以上的评估组,其中,安全评估项目技术负责人须由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具有爆破作业项目要求的作业范围。

安全评估工作必须进行实地现场勘测。

        第三十四条  安全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评估,同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单位提供的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内容全面、结论明确,还应由安全评估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爆破作业项目类别、级别和认定依据;

(二)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三)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四)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五)爆破作业方式是否可行;

(六)爆破参数设计是否合理;

(七)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八)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九)保证爆破周边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十)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全面、适当。

        第三十五条  经安全评估需要进行安全监测的爆破作业,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专业安全监测机构实施安全监测。

 

第六章  安全监理

 

        第三十六条  需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进行安全监理。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理单位应受建设单位委托,与委托单位签订作业合同。

安全监理单位应按照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承接安全监理项目。

安全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与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无从属或利害关系。

安全监理单位承担爆破作业安全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监理的,安全监理单位应确定安全监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A、B级项目安全监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二)C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项目安全监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中级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三)D级及以下项目安全监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初级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十九条  安全监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监理合同、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监理方案(参见附件9)。

        第四十条  安全监理人员应实施现场监理,主要监理以下事项:

(一)设计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二)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三)审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四)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现场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领取、发放、使用、清退、销毁等环节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五)监督设计施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安全监理人员应对爆炸物品领用、发放、清退、安全警戒、装填、连接、起爆、从业人员现场签字等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如实填写《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理记录》(参见附件10),现场记录存档2年以上。

        第四十二条  爆破作业项目完工后,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制作安全监理报告(参见附件9),分别提交给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批准爆破作业项目的公安机关。

 

第七章  购买和运输

 

        第四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自主选择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买,也可以使用本单位库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爆破作业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登录辽宁省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单位注册地、作业项目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同时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登录辽宁省民爆网络服务平台网上向运达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运输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还应建立装卸车物品清点记录和起运前安全检查记录制度。

承运单位应利用GPS定位系统,实施远程动态监控制度,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建立远程视频和语音监控系统。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履行爆破作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落实各项安全监管制度,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抢、被盗和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  建立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制度,首次实施爆破作业的,公安机关应按照审批和备案管理职责实施现场监管,监督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并如实做好《现场安全监管记录》(由市级公安机关制定)。

        第四十八条  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爆破作业单位储存、运输、爆破作业现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如实做好《定期安全检查记录》(由市级公安机关制定)。

市级公安机关要依据辖区内爆破作业单位、作业项目的实际数量,科学制定市本级、县(区)、派出所三级的检查周期次数。原则上,对辖区每个单位和每个项目安全检查,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1次,县(区)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1次,派出所每月至少1次。

        第四十九条  建立网上监控巡查制度,原则上,省、市、县(区)三级公安机关要每月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判分析核查工作,重点针对出入库、使用量、异常领用、交易平衡、作业人员等信息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实施落地核查。

        第五十条  实行爆破作业记分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履行安全检查时,应对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反国家标准和本细则的行为、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的安全事故等进行记分,逐个单位建立管理档案,并采取停止爆破作业、限期整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降级、撤销作业许可(备案)等措施,强化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记分管理制度由省公安厅制定;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记分管理制度由市级公安机关制定。

        第五十一条  建立远程视频和语音监控制度,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爆炸物品储存、运输、现场作业、井口等重要环节视频和语音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落实动态远程监控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实施爆破作业管理,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凭地方政府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非法定证件审批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等行为;

(二)严禁在审批和备案中,增设条件、程序,超出法定期限,以及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审批和备案理由;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矿山、爆破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

(四)严禁指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安全监测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

(五)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违规爆破作业活动;

(六)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申请、备案过程中,向公安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发现后不予受理或备案;该单位1年内不得申请审批或备案该爆破作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爆破作业审批和备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撤销审批和备案;该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审批或备案该爆破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未经审批或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实施爆破作业,以及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的,要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爆破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实施审批、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及未履行有关监管职责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提到“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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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范围

(参考标准)

 

一、城市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城市是指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相关具体条款摘录如下:

(一)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二)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三)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四)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重要工程设施

可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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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爆破作业方案主要参考内容

 

一、设计施工

(一)说明书

1、工程概况、作业项目类别和级别,环境与技术要求;

2、爆破区地形、地貌、地质条件,被爆体结构、爆破工程总量、爆破器材总量,以及其他材料计算;

3、爆破作业方案选择;

4、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一次爆破工程量与所使用的爆破器材量计算;

5、药室及导硐布置,钻孔设计;

6、装药、填塞和起爆网路设计;

7、爆破有害效应校核及安全距离计算;

8、安全技术与防护措施;

9、施工机具、仪表及器材表;

10、爆破施工组织设计要点说明。

(二) 图纸

1、爆破区环境平面图;

2、爆破区地形、地质图或被爆体结构图;

3、药包布置平面和剖面图;

4、药孔、药室和导硐平面图、断面图;

5、装药和填塞结构图;

6、起爆网路敷设图;

7、爆破安全范围;

8、防护工程设计图。

二、施工组织

1、工程概况及施工方法、设备、机具概述;

2、施工准备;

3、钻孔工程或硐室、导硐开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组织;

4、装药及填塞组织;

5、起爆网路敷设及起爆站设置;

6、安全警戒与撤离区域及信号标志;

7、主要设施与设备的安全防护;

8、预防事故的措施;

9、爆破指挥部的组织;

10、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加工、使用的安全制度;

11、工程进度表。

三、安全警戒

1、警戒点设置,警戒点之间联络方式;

2、警戒人员;

3、警戒时间;

4、警戒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四、应急救援

1、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抢事故应急预案;

2、爆破器材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预案;

3、爆破作业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爆破作业引发的水、电、煤、气设施损坏应急预案;

5、公安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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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安全监理方案和报告主要内容参考

 

一、安全监理方案

(一)爆破作业项目名称、类型、级别;

(二)参与监理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范围和级别;

(三)安全监理主要内容及工作时间安排;

(四)地震波、飞石等有害效应的现场监测设备、工作程序及数据处理方式;

(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六)其他有关安全监理的事项。

二、安全监理报告

    (一)项目名称、类别、级别;

(二)施工期限;

(三)现场监理人员及监理报告撰写人;

(四)安全监理主要工作情况;

(五)地震波、飞石等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数据及结论;

(六)监理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结果;

(七)监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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